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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 办房产证只需跑一个部门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7-21
今日要闻
根据正在征求意见的物权法草案,国家将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这意味着,一段时间以来城市居民反映强烈的房产证难办的问题极有可能从制度上得到解决,从而促使房产证的办理尽早驶入“快车道”。

 案例

  房产证难办,是许多购房者共同面对的问题。有关方面为解决这一难题,出台了城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规定房地产商应在预售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个自然日内,为购房者办理完产权证。

  但在实际生活中,仍有许多购房者无法按期拿到自己的房产证。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办理房产证,需要面对十分繁琐的手续,需要跑测绘、国土、房管等多个部门,办理中途往往还要补充各种资料。

 草案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提供权属证书、合同书、法院判决或者征收决定以及标明不动产位置、面积等的其他必要材料。

 点评

  不动产登记是建立物权制度的重要基础。物权公示这一物权法的重要原则,在不动产领域就需要依靠登记制度来保障。物权法草案经多次审议、反复修改,最终确立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据介绍,目前按照法律规定办理转让和抵押的登记机构有十几个部门,既导致了重复登记、资料分散、资源浪费、当事人负担增加等问题,又不利于登记制度的健全。有鉴于此,在审议物权法草案时,有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应当明确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尽量节省当事人的时间,减轻当事人的负担。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赞成这一意见,并对草案进行了相应修改。与此同时,考虑到统一登记涉及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行统一登记需要一个过程,因此草案又规定,“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由于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具体办法的出台需要一段时间,而房产证办理难的问题又亟待解决,因此草案特地增加一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不动产统一登记未作规定前,当事人可以向房产登记机构或者土地登记机构申请一并办理城市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登记机构和土地登记机构应当通过信息共享等办法,为当事人一并办证提供便利。这意味着,物权法通过后,即使有关统一登记制度的具体办法没有出台,购房者申请办理房产证也只需跑一个部门。

  此外,草案还根据权责平衡的原则,明确了登记机构的义务: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责任人追偿。

  费用问题也是群众关心的问题。为此草案规定,不动产登记费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额的比例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规定。有关人士表示,这一规定,将有利于规范不动产登记中的收费行为,防止有关部门通过登记收费搞“创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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