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买房谨防面积差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淮安房产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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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10月份,市消费者协会收到关于房屋的投诉,又同比上升30%以上;上月15日的消费者服务日,关于房屋的投诉占投诉总量的90%以上,其中不少是投诉商品房面积"短斤缺两"的。 业内人士认为,商品房"短斤缺两"原因有二:一是测量标准"多头管理":1991年国家测绘局发布《房产测量规范》、1995年建设部印发《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1998年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商品房销售面积测量与计算》等等,如此众多的技术标准、行政规定,客观上造成了计量标准的混乱。比如,按照《上海市关于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规定,阁楼不应计算在建筑面积范围内,而房产局的测绘部门认为,阁楼高度在2.2米以上,且通风条件良好,就应计算在建筑面积范围内。由此引起的关于阁楼应不应收费的纠纷在投诉中占了相当比例。二是缺乏独立的第三方监管,尽管去年6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商品房销售面积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但也仅从事后监督的角度作一些规定,由于建筑行业至今多少存在封闭管理、行业垄断的现象,一旦买卖双方就房屋面积发生争议时,消费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 业内人士认为,杜绝商品房"短斤缺两",计量须"权威",进一步明确测量标准,目前商品房销售中的面积概念太多,如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分摊面积、产权面积等,能否以简单对复杂,统一以"室内面积"作为销售单位?面积测量要"公正",应由具备独立地位的第三方检验(测)、鉴定机构来出具公正数据,不应再由房产管理部门承担面积测量。购房者也要懂得保护自己。据有关部门介绍,在正常情况下,商品房预售提供的暂测面积与竣工后复测的实际面积,其数值相差不会超过1%。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时,务必认清合同规定的面积误差。一旦交房时超出约定范围,应视作开发企业没有履行合同。有的开发商把示范合同文本中一些关于面积差异的条款划去,在补充条款中对面积差异约定为"多退少补",对此购房者要当心。因为一旦签了"多退少补"的合同,购房者多付了房价款,还"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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