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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费不能擅自调整!
作者:梦之旅 文章来源:南方都市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0-8
今日要闻
南方网讯 某小区吴先生投诉说,与物业管理公司原签订合同约定物业管理费按2.8元/平方米计收。现物业管理公司称,接上级主管部门通知,对物业管理费用进行调整,需按3元/平方米计收。吴先生对这一说法表示怀疑,政府部门对物业管理收费是否可以干预呢?物业管理公司这一说法有无依据?

  律师解答:物业管理收费是一种服务收费,即是属于服务价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六条及第十八条规定:“服务价格一般都实行市场调节价,而重要的公益性服务在必要时可以适用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那么,物业管理收费是否属于《价格法》所说的“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呢?这恐怕不能一概而论。一般来说,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的公共卫生清洁、公用设施的维修保养和保安、绿化等具有公共性的服务以及代收代缴水电费、煤气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等公众代办性质的服务,属于公益性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物业管理单位可以在政府指导价格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而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个别需要所提供的特约服务则属于一般性服务,实行经营者定价。这类服务的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单位与小区管理委员会或产权人、使用人代表协商议定,并应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当地物价部门备案。

  可见,由于住宅小区的物业收费涉及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而具体情况又各有不同,政府完全不干预是不行的。正因为如此,现在各地通常会发布一些政府限价,即根据物业的区域(如是郊县还是市区)、档次、设备(如有无电梯)等公布几种限制价格。在这个限价范围内,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同业主以协议的方式确定或变更价格。但是物业管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取办法是如何确定的,都应当在物业管理合同中明文约定。物业管理公司还应当定期向住户公布收费的收支情况,接受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监督。

  就本案例来说,吴先生可以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出示有关政府指导价调整的依据。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物业管理公司不能以政府指令作为擅自变更合同条款的依据,况且政府只会规定一个收费限度,不会强行规定收费标准。如果物业管理公司考虑人力成本等各方面的因素需要对收费进行调整,也只有在与业主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才能变更合同,按新的收费标准收取管理费。 

  编辑:欧阳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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