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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房屋带有租赁合同买方有权取得租金
上海的侯先生买入了设有租赁合同的房屋,取得房屋产权之后,却发现原房主王先生早已将房租取走,侯先生向王先生索要房租,王先生拒不返还,双方协商未果。侯先生诉至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请求返还房租,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侯先生的诉讼请求。
侯先生和王先生于2005年3月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王先生将一套房屋转让给侯先生,约定房屋转让价款为200余万元。由于该房屋设有租赁合同,双方还约定,租金在侯先生付清全部房款之前由王先生享有,在侯先生付清全部房款之后由侯先生享有。侯某如约于2005年4月15日前付清了所有房款,根据合同约定,此后房屋租金应由侯先生享有,但王先生擅自从承租人处取走了4月15日至5月31日的租金8000余元。侯先生多次与王先生交涉,王先生坚持不同意返还,侯先生遂起诉要求王先生返还这8000余元租金。
王先生在法庭上辩称,他是基于原租赁合同向承租人收取这部分租金,与侯先生并没有关系。侯先生应向承租人提出租金支付的要求,而不应向王先生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