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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证迟未办业主质疑交房 律师:应明确合同约定
作者:pcs 文章来源:深圳商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0-27
今日要闻

海口的王先生买房已经2年了,至今仍没拿到房产证。他认为开发商违约,并告到海口市仲裁委,要求赔偿。但开发商认为,房子钥匙你都拿到手了,难道房子还不算交付?所以不存在违约问题。

  海口市仲裁委近日裁定,未按要求交房当然属于违约。但由于没有在合同中约定,也没有其他法律依据,王先生提出违约交付必须赔偿的要求,最终未获支持。

  今年3月,王先生向海口市仲裁委提交申请书称:2002年,他和海口一家房地产公司签合同,决定购买他们开发的一套住宅。双方约定:开发商应于2003年5月30日前,将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其使用,随后90天内,办理好房产证。合同签订后,王先生拿出所有积蓄,交完了房款。但时至今年3月31日,开发商仍未取得验收合格证,亦未办好房产证。

  王先生认为,作为房屋开发商,在明知自己违约的情况下,没有积极向他作出合理解释,说明违约原因及应采取的补救措施,故要求其赔偿违约金。

  开发商在答辩书中强调,合同明确约定,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房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实际上,公司已于2003年6月17日将房屋交付王先生使用,就表明他已放弃了约定的拒绝交房的权利。在已经交房2年后,王先生仍要求交付违约金,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同样,合同也没有约定办理房产证的具体时间及出卖人违反此款的责任。如因出卖人的责任,导致买房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产证,也只有在退房的前提下,才给予1%的赔偿。如不退房,什么也不可能得到。

  海口市仲裁委经过审理认为,依合同约定,房地产公司应于2003年5月31日前将王先生所购房屋交其使用,但房地产公司实际交付时间为2003年6月15日,逾期15天,属违约行为。房地产公司未按时办理房产证,亦违反了合同约定。依据有关规定,应向王先生支付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8881元。

  仲裁庭同时认为,房地产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条件交付房屋,也未将办理权属登记的相关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同样属于违约。但因没有合同约定,也没有其他法律依据,王先生关于违约金的请求,仲裁庭不予认可。

  海南法律界人士认为,为了避免此类纠纷产生,购房者最好在合同条款中对交付使用的条件明确约定,同时也可以约定出卖人交付未经验收合格的房屋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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