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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与物业纠纷增多 人大代表建议立物业管理法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3-28
今日要闻
    对北京70个居民小区调查结果显示,业主与物业公司发生严重纠纷的占八成,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尽快出台“物业管理法” 
    
    已连任四届全国人大代表的罗益峰向北京团提交了一份议案,希望全国人大能够研究起草“物业管理法”。 
    业主与物业纠纷增多 
    罗益峰认为,随着我国住房制度的改革,从福利分房转向个人购房,随之而来产生居民小区的物业管理问题,但由于我国的相关法律体系尚未出台,近两年引发多起群体纠纷。 
    
    根据中国人民大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社区管理”课题组在对北京70个居民小区的调查结果显示,其中住房质量引起严重纠纷的小区占22.8%,与物业管理公司发生严重纠纷的占80%,随意修改规划的占34.2%,产生肢体冲突与暴力冲突的占37%,所有这些纠纷中因共用财产被严重侵占的占60%。 
    
    社区维修基金账目不明 
    
    另一大问题是社区公共维修基金管理,该款项数目巨大,是属于业主的共有基金,但目前这一账目的管理情况,业主或业主委员会都不明。 
    
    经过调查发现,按照建设部和财政部制定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维修基金可用于购买国债,但按照北京市的规定,维修基金仅仅按活期存款利息计息,目前国债和活期存款利率之间的利息差大约为1.5%至1.6%。罗代表说据此估计,由于没有理财管理和相关法律的保障,北京市广大业主在公共维修基金方面的年均损失将近5亿元左右。 
    
    物业管理是业主的权利 
    
   罗益峰在议案中指出,2003年建设部出台了“物业管理条例”,但现有的物业管理模式基本上是一种剥夺业主选择权、强迫业主接受有资质(甚至没有资质)的物业公司管理模式。实际上,物业管理是业主对物业进行自治的权力,是一项产权人对财产进行处置权力,不应该规定业主必须通过物业公司进行物业管理。 
    
    罗益峰希望在“物权法”建立的同时,全国人大能够针对物业管理进行调查研究,待时机成熟后尽快立法。立法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不动产的登记制度,包括保障业主的知情权等,还要明确物业管理权是业主的权利,政府可以通过有关规定对业主的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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