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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为加强房屋安全管理,确保房屋使用安全,温州市房管局近日发出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房屋装修审批程序的通知》。“通知”明确规定,凡是在温州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房屋开凿墙体、楼层地面、移动门窗位置、拆改承重结构、增设房屋分隔结构、改善房屋外观、明显增加荷载等行为进行房屋装修的,应当取得房屋装修许可后方可进行房屋装修。
据悉,凡是拆改结构装修房屋的市民,应当先向辖区物业管理企业申报登记,并签订房屋装修服务合同;然后再分别向如下房管部门提出申请:300平方米以上非住宅装修应当向温州市行政审批中心房管窗口提出申请,住宅和300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装修的,向房屋所在地房管所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房屋装修。
房管部门指出,房屋装修的单位和个人未经审批,擅自对房屋结构进行拆改装修房屋的,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法规严肃予以处罚。
附:住宅和300平方米以下非住宅装修如何申报装修手续?
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房屋装修审批程序的通知》,“住宅和300平方米以下非住宅装修,房屋装修人应当持以下资料向房屋所在地房管所(管理站)提出申请:1、填写房屋装修申请登记表;2、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发票的复印件;3、房屋装修人的身份证复印件;4、租赁房屋的,应提交房屋租赁合同的复印件;5、房屋原有建筑平面图和结构图纸;6、拆改房屋结构应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房屋建筑设计资质单位出具的拆改方案图纸以及市房屋安全鉴定所的鉴定意见;7、涉及相邻关系的,应当提供相邻关系人书面同意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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