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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履行职责存在疏漏 停车没有入位物业照赔车损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10-28
今日要闻
 

梗概:日前,北京某公司总经理张女士因私车受损,状告物业管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朝阳法院南磨房法庭审结案件,判决物业管理公司赔偿张女士汽车修理费2250元。

详情:张女士家住本市朝阳区某小区,买了一个固定车位给自己的私车停放。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由某物业管理公司负责。2004年6月,张女士驾车外出时,未锁住其固定车位,返回时发现这个固定车位被别人的车辆占用了。于是,张女士找到小区保安,保安寻找占用车位停车的司机,但未能找到。后来,张女士将车停放在该小区25楼楼旁南侧。

第二天早晨,张女士发现自己的车顶部落有一玩具车模,车顶被砸俩小坑。爱车受损的张女士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在交涉没有结果的情况下,只好告到法院。物业公司在法庭上说,张女士停车的地方属于消防通道,是禁止停车的,保安也曾劝阻张女士不要在此处停车。但物业公司对自己的说法没有举出有说服力的证据。后经法院现场勘验,“出事”的地方并无禁停标志。

最后,法院以物业公司在履行物业管理职责时存在疏漏,一定程度上导致车辆损坏为由,判决物业管理公司赔偿张女士汽车修理费2250元。

提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他人侵权造成业主人身或财产损害,受害人起诉要求物业管理企业赔偿损失的,应根据物业管理企业是否履行了保安职责或履行保安职责是否存在过错,确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否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作为业主的张女士没有给自己的固定车位上锁,给他人占用其车位创造了便利条件,致使自己的车辆无法停放于固定车位,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有一定因果关系。而物业公司在履行物业管理职责时存在疏漏,对于车辆损坏的后果的发生也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车主张女士与物业管理公司对车辆受损,都应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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