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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王女士住在一个居民小区靠近马路的一栋楼里。近日,她发现小区的楼顶上立起了一幅硕大的太阳能热水器广告牌,居民们对此议论纷纷。后经了解,是物业公司将屋顶租赁给了广告公司。为此,王女士与物业产生了矛盾。
近日,孙女士向本报反映,其家里电话变成了“要求私刻印章”的“热线”,后查实,是一堆贴在小区围墙外的“刻章办证”小广告作祟。记者就此进行了采访。
针对王女士所描绘的状况,李海滨律师说,如果物业未经业主同意擅自将屋顶或墙面出租给广告商竖广告牌,这是一种侵权行为。我国《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物业管理部门更无权擅自处分。因此,物业公司与广告公司之间的租赁行为,已侵害了该小区全体业主对共用部位所享有的所有权、使用权,已构成侵权,业主们可以提起侵权诉讼,要求停止侵害。
针对孙女士反映的情况,方宇律师指出可以两种名义起诉:一是以侵犯名誉权要求其消除影响和精神赔偿,因为小广告的四处传播对当事人名誉上有侵害;二是以安宁权起诉,首先要求其排除妨碍,其次要求精神赔偿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