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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中级法院近日作出判决,驳回广州市道路扩建工程办公室上诉,维持白云区房管局《关于新兴白云花园业主委员会申请备案的批复》基本合法的原判。
据了解,上诉人广州市道扩办对白云区房管局《关于新兴白云花园业主委员会申请备案的批复》,不服白云区法院在2002年作出的行政判决,向广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认为,白云区房管局是广州市白云区的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有权对其辖区内的物业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对业委会名单予以备案是行使监督和管理权的表现形式之一。
从白云区房管局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形式看,是对新兴白云花园业主委员会备案申请的批复;而从内容上看,该“批复”内容分为同意业委会及其13名委员名单的备案申请,明确业委会自批复之日起正式成立,要求业委会及其委员应依法履行职责并告知如有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上诉人上诉认为被上诉人的行为是核准登记行为,属越权行政缺乏事实依据。
白云区房管局在接到新兴白云花园业委会的备案申请后,对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认定该业委会的选举并无违反相关法规和规章,作出同意备案申请的批复,并无违法;而业委会成员名单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是一种强制性规定,故白云区房管局明确业委会自批复同意备案之日起正式成立也无不当。
另讯 新兴白云花园业主刘某因白云区房管局作出的《关于新兴白云花园业主委员会申请备案的批复》一案,不服白云区法院去年作出的行政判决,近日也向广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但法院同样认为上诉理由不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