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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丰慧
日前,建设部住宅产业司司长沈建忠表示,当前宏观调控对房地产结构性矛盾的影响并不明显,对于部分热点城市将动用行政手段予以调节。作为住宅建设主管部门的负责人,这种表态很值得关注,或许意味着热点城市房地产调控力度将进一步加大(4月12日《中国证券报》)。
将近两年的房地产调控,到去年底以上海房价部分户型大幅下降为标志,可以说,取得了明显效果。但是,今年以来,我国住房价格又出现攀升情况。这次攀升的主要特点是,不但北京、上海等原先宏观调控的重点城市价格一路走高或者出现反弹,就连中西部省会城市住房价格也大幅走高。
笔者注意到,现在,全社会要求继续抑制房价,稳定市场的呼声又开始高涨,甚至有人发出这样的质问:“政府在房价上涨面前为何失语”。高房价使大部分百姓买不起房或者终身背负巨额债务买房;高房价的“挤出效应”,抑制了百姓的消费,对启动内需造成影响,不利于拉动经济的发展;高房价是百姓的生活质量下降,影响到全面小康社会的实现;高房价扭曲了婚姻等许多正常的事情,使许多人的情感等种种正常需求让步于高房价。
造成近两年房地产调控功亏一篑的主要原因是,一些地方政府在这方面左右摇摆,决心不大不坚决。面对房价虚高,面对百姓呼声和买不起房、住不起房的现状,不得已采取了一些行政、经济手段来抑制房价,然而,房价稍稍稳定或者略有下降,面对
房地产商们的哭诉,调控房地产市场的决心就动摇了、犹豫了。再者,房地产市场对于拉动经济有一定作用,对于实现GDP指标的贡献率很大,这是一些政府不能下大决心调控房地产市场和住宅价格的主观原因。几个重点城市调控措施动摇了、不坚决了,中西部省会城市,从一开始一些官员就说,我们的房价与北京、上海相比不高,调控没有我们的事,我们的房价还需要上升。这是进入2006年以来,全国房价普遍上升,重点城市房价反弹的主要原因。
面对房价攀升的现状,必须采取非常措施,才能够稳定市场。那么,行政手段无论在力度上还是在见效时间上,会大大强于经济手段。一提起行政手段,肯定有人就出来指责,计划经济时期那套又来了。笔者认为,使用行政手段必须具备几个前提,就拿房地产市场调控来说吧,如果调控的经济手段作用很小或者基本不起作用,如果房地产市场不是均衡完全的市场,如果被人为操纵或者炒房现象相当严重,如果这个市场信息严重不对称、不公开、不公正,甚至内幕重重。那么,政府必须采取行政手段,显然,目前我国房地产市场这些前提条件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同时,笔者一再强调,必须转变这样几个观念:那就是,不能完全使用市场手段来引导房地产的发展,因为我国土地有限。在需求无限,供给有限的情况下,采取完全市场化手段,只能有一个结果:价格飞涨。要改变把
房地产业当作支柱产业的观念,如果当作支柱产业,不利于保护我国稀缺土地,它产生的“挤出效应”,抑制了居民消费,影响启动内需。
因此,建设部住宅产业司司长沈建忠所说的“当前
宏观调控对房地产结构性矛盾的影响并不明显,对于部分热点城市将动用行政手段予以调节”是完全必要的。实践证明,加大房地产调控力度,单纯的经济手段效果不明显,已经到了动用强有力行政手段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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