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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阳台玻璃竟遭物业擅拆 物业无权拆除违约建筑
作者:郭文 王君 文章来源:新闻晨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6-27
今日要闻
    专家:物业有权制止业主搭建但无权擅自拆除违约建筑
    
    房屋主人不在家,家中3个阳台的玻璃窗却不翼而飞,主人以为是小偷入室盗窃,没想到竟是为自己提供服务的物业公司。昨天,家住浦东世纪花园二期的汪女士致电晨报,反映世纪花园物业管理处将其阳台玻璃擅自拆除的情况。
    
    上海市房地局物业管理处的钱女士告诉记者,物业公司即使发现业主有违反《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或业主公约,在阳台等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在搭建时,物业公司有权制止其行为,但无权在搭建完成后擅自拆除。如果业主发现物业公司私自拥有业主家的钥匙,而擅自进入并进行拆除,可以向所在区的房地局进行投诉。
    
    业主阳台玻璃窗不翼而飞
    
    今年6月3日下午5时30分,家住浦东世纪花园二期的汪女士刚一开门,就惊讶地发现3天前刚刚安装的阳台落地窗突然不见了,随后发现南北共3个阳台的无框玻璃都同时不见了,只留下了地面的胶水印迹。事后了解到这是世纪花园物业所为。
    
    上海世纪花园物业管理处自称姓刘的经理在接受采访时介绍了事情的经过:今年5月底,保安发现业主汪家开始运入封闭阳台用的无框玻璃,当时汪女士以往家里搬东西为由,没有接受保安的劝阻。物业方面曾提醒业主要遵守入住时签的《业主公约》,不要封闭阳台。但6月3日,物业管理处发现汪女士私自用玻璃对阳台进行了封闭,于是决定对其进行拆除。
    
    为何恰巧在家中无人时来拆
    
    对于整个事件,汪女士觉得疑点重重,物业究竟在整个事件中扮演了怎样的角色?
    
    据汪女士介绍,由于家中雇了一个阿姨,通常情况下家里一直都有人在。但6月3日那天下午1时,阿姨正好出去办点事,直到5时30分左右才回家。但“巧合”的是,物业公司就在这短短4个半小时内,将3个阳台的玻璃窗进行了拆除。汪女士认为阳台的无框玻璃在5月30日已经完工,物业应该很容易看见,可物业管理处为什么要偏偏选择在6月3日,家里没有人的时候来拆除,很明显是看准了家中没有人。
    
    对于汪女士的猜测,刘经理解释说,物业公司对汪家3个阳台的无框玻璃进行拆除时,并不知道汪家没有人,当时只是叫了一些其他业主和物业公司的人拆除了玻璃。
    
    如何进入阳台拆除玻璃窗
    
    在汪家没有人的情况下,物业管理处对阳台玻璃窗进行了拆除,但事后主人发现家中的门锁并没有被撬的痕迹,由于今年4月入住时,房门的钥匙是由物业公司提供的,之后汪女士也没有更换过门锁,汪女士认为,物业管理处有条件复制房屋的大门钥匙。
    
    刘经理称,由于汪女士家在2楼,物业公司通过架设楼梯的方式,对无框玻璃实施拆除,并没有进入过汪家的卧室和房间。为了保证整个过程的公开性,物业公司特意请了部分其他业主到现场,对整个过程实施监督,并拍摄了录像。
    
    为何不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汪女士当初购房时,的确签署了一份《住宅使用公约》。但汪女士入住后发现房屋的前面是一个建筑工地,平时噪音比较大,严重影响自己的睡眠和休息。因此决定花1万多元在3个阳台安装无框玻璃。
    
    汪女士认为,就算安装无框玻璃一事违反了《住宅使用公约》,但物业管理处应该通过司法等途径,请有强制拆除权的部门对无框玻璃拆除,而不是物业公司自己来强制拆除。
    
    当记者提出为何物业管理处不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汪女士在阳台上安装无框玻璃一事,刘经理则表示现在不方便回答。
    
    不过,刘经理在采访中强调,私自进入汪家拆除无框玻璃确有不妥,是不恰当的行为,但这是出于保护广大业主的利益和小区整体形象的考虑,希望汪女士能遵守《住宅使用公约》。
    
    [专家说法]物业无权擅拆违约建筑
    
    据上海市房地局物业管理处的钱女士介绍,按照《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业主违规在阳台等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在搭建过程中,物业公司有权制止,要求其对已经在建的搭建物进行拆除,但没有权力在搭建完成后,在不征得业主同意的情况下,趁主人不在家时擅自进行拆除。
    
    另外,物业公司也无权拥有业主家的钥匙。
    
    [律师观点]劝阻、制止不等于强制拆除
    
    上海市傅玄杰律师事务所的黄荣楠认为,根据《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物业公司发现业主违反本条例或者业主公约的行为,应立即进行劝阻、制止,并向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机关报告。劝阻、制止不等同于强行拆除,物业公司不是执法机构,不具备强制拆除的资格。物业公司发现汪家类似的情况,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报告,由有执法权的部门对汪家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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