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新闻中心┊ 楼盘展览┊ 房产供求┊ 物业管理┊ 房产金融┊ 营销企划┊ 项目招商电子邮局┊海南专区
室内装潢┊ 地产名家┊ 政策法规┊ 执业信息┊ 土地专区┊ 房产社区┊ 博客部落┊ 聊 天 室城市联盟网上售楼
新《重庆市物业服务合同》公布 乱涨物管费三倍赔业主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北京娱乐信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7-18
今日要闻
据新华社电近日,重庆市有关部门公布了新版《重庆市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这个于本月起施行的新《物业服务合同》规定,物业管理企业违反合同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业主有权要求清退,并由物业管理企业按多收费用的3倍标准赔偿给业主。

  据了解,新《物业服务合同》规定,物管区域的物业服务收费,有两种方式选择。一是包干制,即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按约定的标准交纳物管费,物业管理企业按合同约定服务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自负盈亏。二是酬金制。此种计费方式,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承担。物业服务资金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合同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因管理不善造成房屋建筑质量、设施设备质量损害,达不到使用功能和造成重大事故的,须承担相应责任。当然,业主违反合同约定,未按时如数交纳物管费的,也将按约定标准向物管支付违约金。

  同时,新版《物业服务合同》对空置房的收费标准作了明确规定。空置房须经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双方认定,水电气表起止数均未走动的才视作空置房,业主只需按50%的比例交物管费。已纳入管理服务范围的,开发建设单位未出售,或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相 关 文 章
  • 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

  • 建设部公布:2004第一批一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

  • 中消协征集不平等条款重点针对短信和物业服务

  • 购房人签购房合同时不能忽视物业收费相关条款

  • 面积缩水起争议业主打官司 购房人签合同明确条款

  • [北京]经济适用房物管费市价有望走高

  • 香港专家介绍物管新理念:物管为房产增值

  • 物业优劣成房产选择关键 人文关怀彰显物管魅力

  • 居民楼顶竖起广告牌 物业擅自出租楼顶墙体属侵权

  • 国外物管的五特点

  • 热 门 贴 子
    热 门 排 行
    物 管 图 库
    热 点 专 题
    关于我们站务中心 联系方式网络营销解决方案 招聘信息 法律申明意见反馈
    copyright © 2006 Chneef.com Limited,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房地产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