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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费案”九成业主败诉
作者:海峡导报 文章来源:海峡导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15
今日要闻
  半岛都市报3月14日讯(记者 刘建陈博)物业服务不到位,很多业主选择拒交物业费,也正因此业主频频坐上被告席。记者近日从市区基层法院了解到,去年法院系统受理物业纠纷近千件,大多是物业公司为催收物业费将业主告上法庭,而九成以上的审理结果是业主败诉。2000年,董先生入住四方一住宅小区。他认为小区物业服务不好,7年来一直没有支付物业费。近日,物业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董先生支付物业费。法庭上董先生提出,物业服务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不应该付费,可他却提供不出相关证据。四方法院审理认为,董先生所提的物业服务不好,缺少足够的证据证明,法院无法支持,判决董先生败诉。“类似的物业纠纷案件非常多。”3月13日,四方法院相关法官介绍,去年一年四方法院审理物业纠纷200多起,结果多数都以物业胜诉结案。据了解,市北法院去年共受理物业纠纷案件170件,审理结果也多为业主败诉或与物业公司和解,赔偿物业费以及滞纳金。记者又联系了李沧法院和市南法院,了解到的情况基本一致。粗略统计,去年市内四区法院共受理近1000件物业纠纷案件,九成以上是业主败诉。
 
    市北区法院民五庭杨庭长提到,庭审过程中,业主也会提出一大堆理由,可大多不属合同约定内容。“有些理由属开发商遗留,比如房屋质量问题;有的理由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比如,保安巡逻不到位导致失窃等问题。”相关人士指出,当前施行的物业收费标准规定比较笼统,也使得业主难以给物业“过错”取证。

    如何正确合理地维护业主的权利?“业主应明晰小区物业服务的具体范围,如果家里出现的问题确系物业造成的,业主注意搜集证据以便递交法庭。”李沧法院民三庭韩闽庭长说。四方法院有关法官建议,业委会和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最好细化,比如垃圾每天清理多少次、绿化质量达到什么标准、住户家中失窃责任谁来担等细节都予以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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