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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轰动一时的“上海绿城群租案”在上海浦东法院陆家嘴法庭审理,法庭当庭判决认为,二房东的行为是分割转租行为,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企业,有权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因此对二房东诉物业侵权行为不予支持。
本案的判决对于治理群租行为具有一定的标杆意义,但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在判决中没有使用“群租”字眼,而是用了“分割转租”的说法。法官建议,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和业主临时公约条款等应该进一步完善。
缘起:二手房东诉物业侵权
去年6月28日下午3点,一辆卡车停靠在上海绿城小区北门入口。卡车上卸下了10张简易木板床,在小区入口处垒成一堆,有2米多高。床的主人是60单元的二房东付女士,正当她们准备往里搬时,被绿宇物业公司工作人员拦了下来。
绿城小区居委会在《业主临时公约》中写明,出租房屋不得分割、不得转租。付女士却认为:“隔几间房间,租给几个人,物业没有权力管我。”在争执2个小时后,付女士丢下床走了。一个星期后,付女士以侵权为由,一纸诉状将绿宇物业公司告进浦东新区法院陆家嘴法庭。
去年10月,法院专程到该单元调查,发现房屋被分割成了11间,只有次卧、卫生间没有改变。
这起由群租引发的案件,迅速引起了绿城小区所有业主的关注,也引起了社会对“群租”问题的关注。
判决:不支持二房东请求
昨天,浦东法院陆家嘴法庭对此案当庭作出判决,对付女士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因付女士存在擅自改变住宅实际功能和布局的情况,未按照设计功能使用物业的分割转租行为,因此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企业,有权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物业公司限制付女士搬入家具的行为,其实只是对付女士违反设计使用功能对物业进行使用收益的限制,且出租人对此也予以认可,因此系被告物业行使权利的行为,该行使权利的方式并无不当,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焦点:物业是否有权制止群租
“我租下了房屋,往自己的家中搬床,没有违法任何法律和地方法规。”付女士认为。但这种说法遭到了对方的驳斥。物业公司认为:“不能简简单单地将搬床行为作为一个孤立的、独立的行为来看待,搬床是其群租行为的一个组成部分;被告阻止的是群租行为。”
付女士对此认为,即使物业公司将原告的行为认定为群租,也不能通过暴力的手法制止原告进入小区,而是应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干涉,禁止原告搬床进屋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付女士在法庭上说:“我和业主签的租赁协议中约定了,他同意我对房屋进行装修,分割转租。我将房屋转租给多少人,物业无权干涉。关于群租的定义,目前也没有一部法律明确。被告又是依据什么法律制止我的行为?”
但物业公司认为:“原告的群租行为是违反了与业主杨先生之间的租赁协议的违约行为,被告是基于杨先生的要求和授权而制止了原告的违约行为。虽然租赁协议中同意原告对房屋进行装修,分割转租,但也强调了同一间居住房屋,不得分割。”物业公司还认为:“同时,原告的群租行为违反了《临时公约》中‘在小区范围内禁止擅自改变住宅设计功能和布局的行为’。”
上海将重点整治群租
在今年6月初举行的上海市整治“群租”工作推进会上,上海市综合治理办公室和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在会上表示,力争在6月底前摸清本市“群租”的基本情况。
上海市政府日前召开的加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工作会议上,也对重点整治“群租”问题提出了具体的工作要求。
针对上述物业的管理漏洞,昨天,上海跃平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杜跃平表示,他已正式向上海市人大代表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立法的建议。建议修改上海市地方法规、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在该条例的第五章转租和第六章租赁关系的变更和终止的2个章节之间,新设“群租”章节,或者是上海市人大立法创设《上海市房屋租赁群租条例》。何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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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合同要进一步完善
据该案主审法官王佳介绍,去年12月上海市出台的《关于加强居住房屋租赁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于本案无太大的突破,由于目前法律上也无明确“群租”的概念,但本案的判决对于群租谁来管理、怎么管理,有一定的社会导向性。
王佳表示,目前关于群租的案子有两个难点。第一个难点是,本案尚处于前期的物业管理阶段,那么二手房东与物业之间的关系该如何界定?第二个难点是关于二手房东的行为又该如何界定?
本案中开发商与物业之间签署的有《前期物业管理合同》,这样一来就为小业主设定了义务,同时根据业主与物业之间签定的《临时公约》,又把小业主与物业之间的关系确定了下来。本案的原告是二手房东,被告绿宇物业,在《前期物业管理合同》中对转租和转卖作了相关约定,因此前期物业状态得到了很好的管理。
至于群租,法律上目前无明确概念,但肯定的一点是原告的行为首先是对房屋的自然间进行了分隔,这种分割明显改变了房屋结构;其次从这种分隔行为的使用目的来看,原告分隔成很多间是提供给多人独立使用,这种行为是为自己谋取利益,法院认为,这会对房屋安全造成消极影响。
将来群租的案件会越来越多。谁管理起来又最有效呢?王佳法官认为,当然是一线的物业管理公司。根据《临时公约》,物业企业应该有所作为,物业可以依据前期的《物业管理合同》和《临时公约》进行限制,这样物业行使管理权有了法律依据,即使产生了消极影响,也不会造成侵权,但物业管理公司管理权限要有度。
王佳法官还建议,第一将来在前期的物业的管理上,业主公约应该更完善;第二规范文本,完善条款。(何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