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新闻中心┊ 楼盘展览┊ 房产供求┊ 物业管理┊ 房产金融┊ 营销企划┊ 项目招商电子邮局┊海南专区
室内装潢┊ 地产名家┊ 政策法规┊ 执业信息┊ 土地专区┊ 房产社区┊ 博客部落┊ 聊 天 室城市联盟网上售楼
业主大会越权业主该怎么办?
作者:梦之旅 文章来源:湖南物业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2-1
今日要闻
小区的业主大会难以召开,即使召开后也存在已经成立的业主大会换届难、业主委员会交接难的问题,也是近期物业方面矛盾比较集中的一个方面。同时,由于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的运作缺少相关监督,侵害业主权益的事件不断出现,比如业主所享有的大会讨论事项的表决权、制订修改公约和大会议事规则权、选举及解任业主委员会成员权、监督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履行职责等权利,在实践中经常被侵犯等引出了不少矛盾和纠纷。 
  [解读] 
  现行《物业管理条例》对这个方面的规定较为简单,没有对无业主大会非讼程序进行配套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中存在诸多问题,比如业主对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的运作如何有效监督,对业主大会选任事项意见不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不适当决定、侵害利益等是否可通过诉讼解决等。 
  总的来说,业主作为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所有权人,不仅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专有权,对共用部分享有共用权,同时作为小区成员还享有成员权,业主通过业主大会的形式,在物业小区的框架的范围内进行民主管理、自我管理,通过民主协商,个人利益服从共同利益,少数人的利益服从多数的利益,采取多数决或绝对多数决的方式决定小区物业管理、处分、使用等事项。 
  [解决方法] 
业内人士建议,业主可以采用在业主大会内部设置监督部门等方式,来避免业主大会的越权行为等。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相 关 文 章
  • 拒缴物管费不是维权

  • 福建省立法规范物业小区公用事业收费

  • 福建对开发商配置物业管理用房作强制规定

  • 成都物管条例草案提交人大审议

  • 不交垃圾费将被起诉 明年元旦起正式施行

  • 北京首次将家政、物业服务纳入社区管理范畴

  • 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 2007年度长沙市物业管理工作会议暨长沙市物业协会

  • 关于2006年度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年检的通知

  • 杭明令禁止开发商擅自出租出售物业用房或车库

  • 热 门 贴 子
    热 门 排 行
    物 管 图 库
    热 点 专 题
    关于我们站务中心 联系方式网络营销解决方案 招聘信息 法律申明意见反馈
    copyright © 2006 Chneef.com Limited,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房地产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