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然动力事件考验《物业管理条例》 |
作者:asd 文章来源:焦点房地产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3-18  |
|
|
|
美然动力事件考验《物业管理条例》 北野 整个美然动力事件考验了《物业管理条例》,考虑了业主,考验了我们的政治体制。值得反思的地方是多方面的。 首先是业主有了自治的权力,但缺乏行使这个权力的能力及必要的公民训练。那么,谁负责对业主进行必要的公民训练?买辆车开,还要学驾驶和交规,业主用自己一生的积蓄买到的公民财产投票权,居然没有任何基本的民主训练!业主怎么行使自己的权力?在行使自己权力的过程中,程序正义谁保证?谁监管?这个监管怎么落实?业主及业委会一旦因为经验不足或其他原因作出了错误决定,给整个小区造成了损失谁负责? 其次,《物业管理条例》应该明确规定物业管理不能在小区出现无人管理的真空。法院只管强制执行,不管后果说明了我们的整个行政、司法体系不配套到什么程度!不以人为本,不科学到什么程度!条块分割,你干你的,我干我的,谁也没错,加起来就是一个老百姓倒霉的大错。单看《物业管理条例》没有问题,但很多规定的执行需要配套措施,包括谁去执行?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派出所、城管认不认你这个《物业管理条例》?执行条例的成本谁出等等都是问题。 第三,街道、居委会、小区办、派出所、法院到底在社区有问题时如何按《物业管理条例》办?各自作为一个整体的部分,如何协调、履行职能才不会把业主因缺乏民主训练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小? 比如,要求业主,业委会在采取任何行动时都要通报全体业主及街道、小区办。业主行使自己民主权利的一个必要前提条件是信息的公开透明的,必须有强制规定。否则就无法避免个别人的误导及广大业主的盲从。街道、小区办有指导、评估的义务,并告知可能承担的责任。任何业主带头人都必须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后果,不然大家就会按自己的意志胡来。 第四,美然动力业委会的人一会说不干了,一会又干了,还自己选了物业。至少按《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委会没有这个权力。而且,第19条规定: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现在出现了这种情况怎么办?业委会是否通报了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是否知道并按依条例办了?业委会不听怎么办?后果谁负责?有太多的疑问。 我们没有必要简单的怪怨谁,而是当问题出了以后,理性的提出问题,面对问题,思考如何解决? 美然动力事件暴露出的社会问题是深刻的,其中包括业主自身的素质问题,整体公民教育的严重侵失问题,物业公司的管理及缺乏有力的监管问题,政府各职能部门不协调,法律、法规不配套等一系列深层的涉及政治体制问题。 今天的业主是私有财产的拥有者,但私有财产拥有者需要的基本民主训练、美德业主是否有?保护私有财产需要的整个行政、司法体系又不配套,结果就导致了一件很容易解决的小事闹到如此地步! 为了今后不让芝麻大的事发展到天大的事,各方都需要深刻而全面地反思美然动力事件并从中吸取经验,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北野个人主页:beiye.focus.cn

|
|
| 【字体:小 大】【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