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新闻中心┊ 楼盘展览┊ 房产供求┊ 物业管理┊ 房产金融┊ 营销企划┊ 项目招商电子邮局┊海南专区
室内装潢┊ 地产名家┊ 政策法规┊ 执业信息┊ 土地专区┊ 房产社区┊ 博客部落┊ 聊 天 室城市联盟网上售楼
物权法(草案)研讨会 律师就修改和完善展开激辩
作者:郭燕群 李… 文章来源:新桂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8-8
今日要闻
    8月5日下午,广西律师协会举行“物权法(草案)研讨会”。区内20多位“能言善辩”的著名律师针对物权法(草案)的修改和完善当场激辩,各种学术观点精彩纷呈,令人叫绝。
    
    对全国人大向社会就物权法(草案)进行征集意见和建议,律师们表示赞赏。他们认为,关注物权法,就是关注每个人现在拥有和将来可能拥有的物权。物权法引起众多专家和公民的关注,原因就在于此。广西中司律师事务所一位律师在作开场白时语气激动。他说,对中国而言,物权法的出台非常重要。曾经有一个外国学者说过,法律的精神正是所有权,也即物权。
    
    多年来,中国的学者和法律工作者为了中国物权法早日出台,殚精竭虑。最终,由开始的3份不同底稿在刊物上“较量”,到经过全国人大3次审议,草案终于在今年7月份揭开面纱。
    
    就草案中存在的不足,律师们各抒己见。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的一位律师指出,草案第六章物业管理的立法是比较薄弱的一部分。如草案中说,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按照约定。“但是,众所周知,在买房的初期,购房者是弱者,在交易的过程中,势必会出现大部分开发商约定会所和车库归他们所有的现象。但这点是不合理的。”这位律师指出,开发商强势约定,势必会出现开发商不将会所、游泳池向业主开放,或者盲目收费等现象。按照草案中所言,小区管理中会出现一系列难以解决的问题。
    
    一位桂林律师协会的代表带来了桂林律师协会讨论的意见。他们的观点主要集中在,物权法(草案)对公权利的限制,公权利对私权、物权损害的限制在文中没有提及。他们认为,公共利益的概念应该明确,起码应该从基本原则上作定义。在一些地方,政府打着公共利益的口号,过多介入商业活动中,导致许多矛盾。他们提出,在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一些大的事情上,对公共利益的设定、确定应当有监督程序,比方说涉及公共利益的是否要听证?这些在物权法中应当加以说明。
    
    大多律师认为:目前的物权法(草案)虽然较粗糙,但它毕竟迈出了第一步,意义重大。他们认为,物权法与百姓的利益密切相关,但老百姓对生涩的法律条文难以理解,在第一线的法律工作者和律师们就应当承担起对物权法(草案)进行审查和进言的责任。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相 关 文 章
  • 房证迟未办业主质疑交房 律师:应明确合同约定

  • 《物权法》:财富时代的“尚方宝剑”

  • 直面社会难题 物权法草案审议热点分析

  • 别墅种菜可否 律师也解不清

  • 物权法草案专章明确业主权利 车位问题仍存争议

  • 《物权法》中业委会法律地位含糊 仍处境尴尬

  • 七成受访者不明白物权 物权法带来哪些实惠

  • 盘点关于物权法草案的十大争议

  • 物权法草案引起社会热烈反响 十大问题反映突出

  • “物权说法”专线讨论 业主与物业:究竟谁管谁

  • 热 门 贴 子
    热 门 排 行
    物 管 图 库
    热 点 专 题
    关于我们站务中心 联系方式网络营销解决方案 招聘信息 法律申明意见反馈
    copyright © 2006 Chneef.com Limited,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房地产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