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物权法(草案)研讨会 律师就修改和完善展开激辩 |
作者:郭燕群 李… 文章来源:新桂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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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5日下午,广西律师协会举行“物权法(草案)研讨会”。区内20多位“能言善辩”的著名律师针对物权法(草案)的修改和完善当场激辩,各种学术观点精彩纷呈,令人叫绝。 对全国人大向社会就物权法(草案)进行征集意见和建议,律师们表示赞赏。他们认为,关注物权法,就是关注每个人现在拥有和将来可能拥有的物权。物权法引起众多专家和公民的关注,原因就在于此。广西中司律师事务所一位律师在作开场白时语气激动。他说,对中国而言,物权法的出台非常重要。曾经有一个外国学者说过,法律的精神正是所有权,也即物权。 多年来,中国的学者和法律工作者为了中国物权法早日出台,殚精竭虑。最终,由开始的3份不同底稿在刊物上“较量”,到经过全国人大3次审议,草案终于在今年7月份揭开面纱。 就草案中存在的不足,律师们各抒己见。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的一位律师指出,草案第六章物业管理的立法是比较薄弱的一部分。如草案中说,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按照约定。“但是,众所周知,在买房的初期,购房者是弱者,在交易的过程中,势必会出现大部分开发商约定会所和车库归他们所有的现象。但这点是不合理的。”这位律师指出,开发商强势约定,势必会出现开发商不将会所、游泳池向业主开放,或者盲目收费等现象。按照草案中所言,小区管理中会出现一系列难以解决的问题。 一位桂林律师协会的代表带来了桂林律师协会讨论的意见。他们的观点主要集中在,物权法(草案)对公权利的限制,公权利对私权、物权损害的限制在文中没有提及。他们认为,公共利益的概念应该明确,起码应该从基本原则上作定义。在一些地方,政府打着公共利益的口号,过多介入商业活动中,导致许多矛盾。他们提出,在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一些大的事情上,对公共利益的设定、确定应当有监督程序,比方说涉及公共利益的是否要听证?这些在物权法中应当加以说明。 大多律师认为:目前的物权法(草案)虽然较粗糙,但它毕竟迈出了第一步,意义重大。他们认为,物权法与百姓的利益密切相关,但老百姓对生涩的法律条文难以理解,在第一线的法律工作者和律师们就应当承担起对物权法(草案)进行审查和进言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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