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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中业委会法律地位含糊 仍处境尴尬
作者:高江虹 文章来源:信息时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7-12
今日要闻
备受关注的《物权法》草案终于公布了。然而细览全文,记者发现关于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仍然相当含糊,业主委员会还是无法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享有诉讼与仲裁权利。

  据悉,对业委会的含糊定位,有可能再次推迟《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出台。对此有律师指出,《物权法》应当就业委会的法律地位予以明确。

 起诉:没法人地位上不了法庭

  昨天,对于广州市白云区华某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来说,《物权法》草案的公布让他们感受了从期待过高到彻底失望的过程。原来,该业主委员会正准备将“恶行累累”的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庭,可官司打成与否关键在于对其业委会“身份”的肯定,所有业委会成员一直期待《物权法》这个国家大法能予以法律上的支持。

  据业委会成员之一张工程师介绍,该小区的业主与物业公司的关系恶化早有数年。但让业主们觉得忍无可忍是去年年初。小区内的绿地不仅被物管公司自作主张成了来自各地货运大卡车的停车场,致使小区业主日夜遭遇轰鸣噪音骚扰,小区内的管理也日渐松懈。业主们在抗议无效的情况下,开始自发组建业主委员会,并一致通过炒掉不合格的物管公司,但决定却遭对方拒绝。

  协商无果后,业委会想到了到法院起诉。但是,令他们意外的是法院拒绝受理他们的起诉,理由是业主委员会没有诉讼主体资格。

 地位:业委会处境尴尬

  类似案例,常常见诸报端。“华某”小区的案例已算是在与物业公司发生冲突以后,处理方式比较文明的一例了。更多案例往往以互相指责开场,大动干戈,头破血流结束。据了解,业主除了自行向法院起诉外,还会通过成立业委会的方式进行更系统地维权。

  可是,业主委员会的身份却是一直相当尴尬的。目前业委会的法律地位在司法领域各地不一,甚至同一个地方不同法院做法也不一样。业委会作为原告起诉的案件有的被驳回,有的获支持。“业主自治中遭遇的种种困惑,业主维权时行动的时时艰难,与无法可依有关。”地产专家黄韬如是表示。

  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周百灵认为,业主委员会目前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定义,她认为业委会应是一个非法人团体,不是法人,却是一个业主团体。而作为业主团体却是可以具有自己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因此,在《物权法》出台前,很多人给予厚望,希望在让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地位在《物权法》中能够得以明确。

 失望:草案中业委会不是诉讼主体

  令人失望的是,《物权法》草案依旧对此沉默了。在第六章中,明确了业主委员会,可以“对任意弃置垃圾、侵占通道、排放大气污染物、施放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但是,当面临“对侵害业主共同权益的行为,对物业管理机构等违反合同发生的争议”时,诉讼的主体却又不再包括业委会,而仅仅由“业主会议的名义”或业主个人才能提请诉讼。

 律师:业委会地位应明确

  周百灵律师表示,《物权法》作为民法的一种,可以做到很细的方面,在重大问题上更应该明确一些避免地方操作时产生分歧。她认为国家不应回避业委会这个问题,应予以明确。

  据了解,原定于去年出台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之所以迟迟未能面世,就是因为在业委会的问题上卡了壳。业委会是否可以成为法人,享有民事诉讼权,当时在草案征询意见时争议重重。据有关人士透露,广东曾希望有所突破,将业委会定义为“社团法人”,但是这一定义需要大法的支持,即《物权法》。如今《物权法》在此问题上止步不前。有关人士表示,《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出台因此变得渺茫了。

 《物权法》草案有关业委会摘要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会议,选举业主委员会。

  ●业主依法共同决定:制定和修改业主会议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选举和更换业主委员会;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机构或者其他管理人;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基金;修缮、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将住宅改变为餐饮、娱乐等商业用房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全体业主同意。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管理机构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管理机构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更换。

  ●物业管理机构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对侵害业主共同权益的行为,对物业管理机构等违反合同发生的争议,业主会议经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可以以业主会议的名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业主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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