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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抵债开发商拍卖防空地下室 2000住户强烈反对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10-26
今日要闻
人防地下室本是住宅小区公共的配套设施,其重要性不言自明。但白云区某小区开发商为清偿自身负债,竟擅自将其委托给法院进行拍卖,此举引起小区近2000个住户的强烈反对。 

  本月22日上午,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针对此纠纷,召集小区业主和开发商,举行了专门的听证会。

  开发商:人防工程先做停车场后拍卖

  白云区华×苑小区的业主们介绍说,位于该区广园中路松柏东街北二巷2号和4号大楼的地下人防工程,“是华×苑小区按照国家《人民防空法》建造的公共配套设施,也是该大楼地下主体基础结构”。2002年,该地下人防工程被开发商中国华×广东实业发展公司下属物业公司改作停车场。而就在不久前,华×公司突然将人防地下室当作地下停车场拿去拍卖。业主们经过多方了解得知,原来华×公司无法偿还银行债务,就把人防地下室作为公司资产进行抵债,并委托东山区人民法院进行拍卖。拍卖公告一出,全体业主哗然。

  业主:已为人防工程埋单

  听证会上,业主代表陈述了自己的意见。他们认为,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57号)第17条的规定,华×公司应该自小区所有商品房售完后30天内,向房管局申请产权转移登记。但由于监督机制问题,加上一般业主很少考虑公共配套物业的权属登记问题,华×公司至今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其次,按照《广东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中的规定,小区人防地下室是与住宅小区内的基础设施同步建设的配套设施,其成本已计入综合开发成本。如果开发商拿不出人防地下室没有计入综合开发成本的确凿证据,售房时又不向购房者明示,就属于业霸欺诈行为。

  开发商隐瞒人防属性

  此外,华×公司在委托东山区人民法院拍卖773平方米的人防地下室时,有意隐瞒其人防属性,把初始登记证中的地下一层“人防办公室”改为“地下室”;在会计师事务所估价时,仅估出53.024万元的价格,即每平方米竟然低至686元,大大低于地上建筑价。但据有关城乡规划设计专家介绍,地下建筑价一般高出地上建筑价,此外还有征地费、土地使用费等多项费用也早已分摊给全体业主。开发商售出小区住宅后,其产权已随商品房的出售而转移为全体业主所共有。开发商蓄意违反权属登记办法的规定,在商品房售出后不及时办理权属转移,如今又将其抵押给法院,拍卖全体业主共有财产,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小区开发商华×公司在听证会上,未能提供任何证据和说法对业主们提出的依据和意见进行反驳。

  ■专家意见

  郭忠革(广东易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从法律意义上讲,首先,应该明确小区地下防空设施是合乎社会公共利益的建筑实体,禁止流通交易,当然不可以进行拍卖,拍卖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其次,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小区业主可以委托业主委员会进行维权,确认小区地下防空设施的权属。在确权后,地下防空设施属于全体业主所有而已被拍卖,业主可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相关法规链接

  《广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凡建设费用列入商品房综合开发成本,按规划统一建设的人防工程,均列入本市公共人防工程管理,作为国家的人防战备设施。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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