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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丽都城业主拖欠物业费 不应诉被判交滞纳金
作者:梦之旅 文章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28
今日要闻
从法院得来的数据显示,沪上业主拖欠物业费的现象占有一定比例,在所受理的房产案件中此类案件占到了30%以上。在一些物业费诉讼的案件中,被告业主是否主动向法院应诉,也直接影响到业主的经济利益。昨日,《每日经济新闻》从静安法院获悉,该院对由原告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公司起诉2起业主拖欠物业费案件,对其中积极应诉的业主判决不承担滞纳金,而对不应诉的业主则判决承担滞纳金。

  家住北京西路国际丽都城某号的沈女士,因拖欠2005年1月至2006年6月期间的物业管理费4311元,被物业公司告上法院。物业公司诉沈女士一家入住该小区享受着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但在长达1年半的时间内一直拖欠未缴纳,遂要求在追逃拖欠物业费的同时,同时追索按每日千分之三标准支付滞纳金3685.90元。

  法院认为,沈女士与物业公司取得了《业主临时公约》等协议,接收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双方之间形成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关系,作为入住的小区业主就必须按时支付物业费。沈女士抗辩物业公司在管理过程中安全和环境混乱的现象,属于提供服务的瑕疵,未能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属于事出有因,遂判决沈女士全额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4311元,而对物业公司主张的滞纳金3685.90元,则判决不予支持。

  无独有偶,同样居住该小区的徐先生也因拖欠物业管理费,被该物业公司告上法院。物业公司诉称居住面积达202平方米的徐先生,拖欠1年的物业费金额达7277元未付,要求判决追讨物业费及数千元的滞纳金。但徐先生面对法院的传唤,拒不到庭应诉,遂法院缺席判决徐先生支付所拖欠的物业费及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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