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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规定房产开发商不得“越级揽活” 挪作他用
作者:xin 文章来源:新华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7
今日要闻

    以往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资本金只占总投资的20%就行了,不少企业甚至出现越级开发的现象,只能开发10万平方米,却开发了20万平方米,不过从现在开始,这些行为全部被叫停了。福建省建设厅日前下发了新修改的《福建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提高房企入市门槛。

  《细则》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项目资本金必须占总投资的35%以上,房地产不可越级开发、商品房预售款必须专款专用,不可挪作他用。此举意味着今后福建省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将更加规范,房地产市场将更加透明有序。

  其中,《细则》要求,福建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等四个资质等级,其承担业务范围根据资质等级确定。具体如下:一级资质建设规模不受限制;而二、三、四级资质分别只能开发25万平方米、20万平方米以下(含)、10万平方米以下(含)的项目。各资质等级企业应当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不得越级承揽业务。

  《细则》还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结果由负责年检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对于不符合原定资质条件或者有不良经营行为的企业,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重新核定或注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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