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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拟效仿香港推出公共租赁住房
作者:梦之旅 文章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17
今日要闻
 房价居高,如何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深圳市政府表示会“取道香港”,将创新地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方式。[深圳将非户籍人口纳入住房保障体系]

  增加推出公共租赁住房

  12月15日,深圳市政府正式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表示在国家已有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模式基础上,还将增加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方式。

  公共租赁住房的主要保障对象,为家庭年收入在申请前连续两年均低于深圳市住房保障机构公布的相应的低收入线标准,在深圳市不拥有任何形式的住房或住宅建设用地,并符合市住房保障机构规定的其他申请条件的户籍居民家庭。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主要借鉴了香港的住房保障经验。同时,根据深圳市户籍与非户籍人口倒挂、居民收入差距较大以及住房问题的政策扶持等实际情况提出的。

  根据深圳市住房建设规划,今后公共租赁房将占深圳政策保障性住房总量的80%左右。深圳国土局人士表示,这将有利于更多无力购买经济适用房又不能享受廉租住房(享受廉租住房的为户籍特困家庭)的“夹心”低收入户籍家庭解决住房问题。此外,在房地产市场供需关系紧张时,大量的公共租赁住房还可以起到稳定房地产市场的作用,有助于更好地落实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缓解供需矛盾。

  规范各种保障性住房使用

  推出此政策的同时,深圳市将严格规范各种保障性住房的退出机制。根据规定,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居民家庭,首次签约的租赁期为2年,2年内不必进行资格复核;超过2年的,由市、区住房保障机构每年进行资格复核,凡不再符合相关规定的,市、区住房保障机构按规定收回住房或将租金提高到市场价格水平。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将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并按上年度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指导租金标准的一定比例下浮,由市住房保障机构确定,每年向社会公布租金调整结果。

  对于经济适用住房,将实行回购制度。新出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售后5年内不得办理取得全部产权的手续,并不得转让、出租、抵押。需要转让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超过5年的,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骆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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