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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情况购房者有权退房(地方动态)
作者:梦之旅 文章来源:人民网-《市场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17
今日要闻
福建省建设厅日前公布了新修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文本》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与旧版购房合同相比,新版购房合同新增、修订了多处内容。根据新版合同相关规定,购房者如遇以下两种情况可选择退房。

  情况一:

  交房90日内未办房产证

  新版合同规定,卖方应在交房60天内,向当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预登记,并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交付买受人。由于卖方原因导致买方不能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取得房产证,买方有权选择退房。如果买方选择不退房,那么,出卖人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应按买受人已付款的一定比例支付违约金。

  情况二:

  房屋面积误差超出3%

  合同还明确了购房者可选择退房的另一种情况。那就是,交房时购房者如发现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中任何一项的误差超出3%,可选择退房。这种情况下,卖方须在买方书面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方已付款,包括买方向银行按揭贷款部分的本金及已支付利息等,退还给买方。买方还可要求卖方付给利息。

  新版合同也明确了买方选择不退房时双方的权责。1.如果产权登记面积超出合同约定面积,误差在3%以内部分的房款由买方补足;超出3%以外部分的房款买方可不付款并拥有产权。2.如果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面积误差在3%以内部分的房款由卖方返还给买方;超出3%部分的房款由卖方双倍返还买方。此外,当共有分摊部分面积增加超过其合同约定面积3%的,买方不承担超出3%部分的房款。

  下列情况

  买方可拒绝收房

  新版合同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前,卖方除了向买方提供竣工验收证明和消防验收证明以外,还需保证小区内水、电、气、电信、有线电视、消防、邮政信报箱等设施及小区内部道路、绿化、室外照明、消防、环卫及其他商业、社区服务和管理等公共配套建筑、基础设施按规划设计要求建设完成。否则,买方可拒绝收房。

    《市场报》 (2007-12-17 第0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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