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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事业单位未享购房优惠 可领住房补贴
作者:梦之旅 文章来源:广州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3
今日要闻
 本报讯 (记者李婧)记者昨日获悉,广州市房改办、住建办和市财政局共同发出了《关于做好向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未享受购房优惠政策的人员发放住房补贴工作的通知》,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凡符合条件参加住房货币分配的在职人员,均按月计发住房补贴。即便是婚前各有一套公有住房的夫妻婚后返售了一套,返售者也可领取住房补贴。

  已领取部分住房补贴

  须扣除已发放补贴额

  据悉,发放对象包括两类:一是已进入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含从部队转业和外地调入),且1998年3月1日(含3月1日)在册,未享受过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解困房或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等购房优惠政策的人员;二是夫妻婚前各自购买了一套公有住房,婚后已将其中一方购买的公有住房返售原产权单位的,返售人可以参加所在单位的住房货币分配。

  以1997年9月29日为界,发放办法分为两类。一类是,凡1997年9月29日(不含9月29日)之前进入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且符合发放对象条件的在职人员,按现任职务标准(转业干部按转业时部队的职务待遇或提升后的职务),给予一次性计发从参加工作时间至2006年12月的住房补贴(最多发至累计满25年为止),未满25年的,余下年限的住房补贴从2007年1月起按月计发至累计满25年为止。

  还有一类是:凡1997年9月29日(含9月29日)之后进入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且符合发放对象条件的在职人员,如未按其进入实施单位的次年1月领取住房补贴的,按现任职务标准,给予一次性计发从进入实施单位次年1月起至2006年12月止的住房补贴,余下年限的住房补贴从2007年1月起按月计发至累计满25年为止。同时,政策明确,这两类人员如已领取部分月份住房补贴的,一次性发放时须扣除已发放的住房补贴额。

  住房补贴本息余额

  退休时一次性支取

  对于退休、退职、终止劳动关系、已故人员的住房补贴问题,通知也明确了发放办法。职工退休、退职时未领足25年(实际工龄不足25年的,按25年计算)住房补贴的,未领足部分,按照退休、退职时的职务待遇,一次性发放。职工账户中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在退休、退职时一次性支取。

  凡1997年9月29日(不含9月29日)之前进入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且符合发放对象条件、于1998年3月1日(含3月1日)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含调动、出境定居、辞职、被辞退)或已故的人员,通知区分了四种办法计发住房补贴。

  一是在市内调动工作的人员,新工作单位未向其计发住房补贴的,原工作单位应按其调离时的职务待遇,给予计发从参加工作时间至其办结调离手续之月的住房补贴。新工作单位应当结合单位实际,根据已计发情况,从工资关系接转的当月起,继续向该职工计发住房补贴,至累计25年满为止。

  二是调离本市(含经批准出境定居)的人员,新工作单位未向其计发住房补贴的,原工作单位应按其调离时的职务待遇,给予一次性发放从参加工作时间至其办结调离手续之月的住房补贴(最多累计满25年)。

  三是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含辞职、被辞退)的人员,原工作单位应按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的职务待遇,给予一次性计发从参加工作时间至其办结终止劳动关系手续之月的住房补贴(最多发至累计满25年为止)。如重新参加工作,新工作单位可根据已计发情况,继续向本人计发住房补贴;如未重新参加工作,计发的住房补贴本息,在符合支取条件时可提取。

  四是已故的人员,按其已故时的职务待遇,向其继承人给予一次性发放从参加工作时间至其已故之月的住房补贴(最多累计满25年)。

  已享受优惠政策后离婚

  不得参加住房货币分配

  此外,职工享受购房优惠政策后离婚的,不论其对已购公有住房、解困房或单位内部集资建房如何处理,均不得参加所在单位的住房货币分配。

  有关部门还明确,如有新的住房货币分配政策出台,未计发的住房补贴部分执行新的政策,并且各单位在接到文件后必须尽快将符合发放条件人员的有关表格和资料送市财政局办理相关手续。

  通知要求,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向未享受购房优惠政策的在职人员发放住房补贴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报送相关表格和资料;如有迟报、虚报、错报和漏报的,责任自负;各单位要及时把符合发放条件人员的住房补贴资金归集到个人账户内,不得扣压、滞留、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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