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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委:预售许可变更须告知买房人
作者:梦之旅 文章来源:新京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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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建委:开发商办变更手续必须出示与买房人的补充协议或告知书

  今后,房地产项目工程转让、预售许可证内容变更前,应告知购房者。10月9日,北京市建委发布了《关于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内容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预售许可证内容如何变更等作了如上规定。

  根据通知,在原开发企业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如需变更名称,需持变更名称后的开发企业的资质证书和相关部门批准的变更名称文件,向市建委申请,才能办理交易管理网上名称变更的手续,而后将按变更后的开发企业名称与购房者进行网上签约。对于在变更名称前,原开发企业已签订了预售商品房合同的,应与预购人签订变更名称的补充协议或告知书。

  对此,北京市建委房屋交易管理处工作人员明确告诉记者,开发企业在办理变更手续时必须出示跟预购人签订的补充协议或告知书,否则建委不予办理,这就对某些开发商瞒着购房者私下改预售许可证内容进行了把关。

  此外,通知还规定,开发企业转让了在建工程后,需向市建委重新申领施工许可证后才能办理预售许可证或更改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内容。

  据了解,在此之前,一些开发商在预购者不知情的情况下,更改预售许可证中的内容,由此引发纠纷。其中包括有的开发商把项目转手后,承接的开发商更改预售内容,造成预购人权益受损。有业内人士认为,新通知将使有关操作程序更加规范,而且保证了购房者权益。

  北京京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王飞认为,如果开发商真正把告知预购人的义务履行到位,那么确实能解决一些购房者因不知情而造成的纠纷,但是通知中并没有明确的惩治措施,所以在法律上还是比较模糊。

 
来源:新京报
责任编辑:孙红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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