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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征地新条例拟明年实施 补偿费不足可拒绝腾地
作者:梦之旅 文章来源:红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27
今日要闻
 2008年4月1日起,长沙有望废止自2000年1月1日实施的《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同时实施新的《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条例》明确规定,对征地补偿费用没有足额支付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将有权拒绝腾地。目前,新《条例》已经报请11月26日召开湖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批准。
  
  补偿费没有足额支付可拒绝腾地
  
  条例指出,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不予补偿:违法建(构)筑物、超过使用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有关合法证件中注明国家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室外生产生活设施、农业生产用房、水塘、水库、构筑物、临时建(构)筑物等的装饰装修;已废弃的生产、生活设施。
  
  条例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和拖欠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征地补偿费用。”条例明确了对征地补偿费用没有足额支付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有权拒绝腾地。
  
  同时,条例还规定,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后,被征地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腾地的,由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限期腾地决定;到期拒不腾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货币安置者将一律转为城镇居民
  
  在国务院颁发的《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有规定:征地时,城市规划区外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城市规划区内采取“两转变一纳入”即转变土地性质、转变农民身份、纳入城镇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体系的安置模式,保证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有保障,房屋安置实行货币补偿、补助。
  
  与此相应地,长沙即将出台的新条例也规定,征地安置采取货币安置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两种方式。对实行货币安置的人员,应当纳入城镇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体系。对征收城市规划区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实行货币安置;但县(市)范围内不具备货币安置条件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
  
  “根据条例,对实行货币安置的人员,一律转为城镇居民,不再保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但仍然享有对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积累的财产权利。”新条例还指出,实行货币安置人员的社会保障资金,将从省政府另行批准提高的安置补助费和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土地补偿费中统一安排;两项费用尚不足以支付的,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就需发布预征地公告告知农民
  
  另根据国务院相关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新条例也由此保留了原条例征地公告、补偿登记等“三公告一登记”制度,并增加“预征地公告”制度。
  
  条例规定:拟征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土地调查红线确定后,征地方案依法报批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拟征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组织发布预征地公告,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申请听证的权利等,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
  
  另外,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因出生、婚嫁、复员退伍、大中专毕业生回原籍、刑满释放等情形确需入户或者分户的,由公安机关核实后予以办理。(记者 李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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