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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农村土地管理有新举措 农户承包地禁随意调整
作者:梦之旅 文章来源:中国土地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19
今日要闻
 记者12月15日了解到,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发出通知,提出了我区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的有关措施,依法维护农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随意调整、收回或流转农民的承包地;农户之间自行互换、流转承包地等,今后我区一些地方的二轮农村土地承包工作中存在的这些问题将被“叫停”。

依法维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通知明确提出,必须依法维护农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对出嫁、入赘并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农民,以及离异、丧偶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农民,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其承包地被发包方收回的,应依法落实,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侵犯他们应享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在校或待业的大中专院校学生、农村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劳动改造和劳动教养人员、没有由乡村集体供养的农村“五保户”,享有平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依法维护他们的权益。

不得随意调整农户承包地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要求,必须坚决纠正随意调整农户承包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定不移地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土地承包期为30年的规定,任何地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缩短土地承包期,更不能在规定的30年土地承包期内随意调整农户承包地。确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况,需要对个别农户的承包地作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批准。

土地所有权不能随意改变

通知要求,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不能改变土地所有权和土地的农业用途,其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以确保耕地的复耕能力。承包农户需要以转让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事先向发包方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流转;以转包、出租、互换、入股等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集体经营项目和“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通过承包、租赁和拍卖等形式流转,受让对象为本集体经济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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