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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评估出台新规 机构不良行为将入信用档案
作者:asd 文章来源:深圳特区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0-28
今日要闻
记者26日从建设部获悉,《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将于12月1日起实施,旨在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行为,维护房地产估价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估价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

  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从事各类房地产估价业务;二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从事除公司上市、企业清算以外的房地产估价业务;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从事除公司上市、企业清算、司法鉴定以外的房地产估价业务。

  办法指出,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二、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有效期为3年。资质有效期满,要向相关部门提出资质延续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的;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的;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的;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的;依法可以撤销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其他情形;房地产估价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应当予以撤销。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还规定,房地产估价资质许可机关或者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应当建立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档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信用档案。

  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档案应当包括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房地产估价机构的不良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

  房地产估价机构的不良行为应当作为该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1997年1月9日建设部颁布的《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管理的若干规定》自12月1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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