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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公积金缴存基数超9081元 比例超12%将征税
作者:梦之旅 文章来源:广州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6-8
今日要闻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7月1日起,广州市将进行2007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的公积金缴存调整,缴存基数超过广州市2006年度职工月均工资3倍(9081元)的、单位及个人的缴存比例分别超过12%的,将被征税。同时,缴存基数调整为按2006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据统计快报数字为3027元)计算。昨日(6月7日),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的《关于做好200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工作的通知》公布了有关事项。关于超出部分如何征税,市财政局表示,今日将给予答复。

    月缴存基数最多或提高1035元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表示,广州市定于6月至7月进行2007住房公积金年度(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缴存调整。所有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都要参加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缴存额的调整。

    其中,从7月1日起,缴存基数计算标准将由2005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06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月工资未超过上限的,以实际工资额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月工资超过上限的,最高以广州市2006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即15135元(3027元×5=15135元)为缴存基数。由于广州2006年度职工月均工资3027元高于2005年度职工月均工资2820元,所以,月缴存基数最高可提高(3027元-2820元)×5,即1035元。

    单位及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无任何变化,仍各为5%~20%,具体由单位和个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

    与往年有很大不同的是,缴存基数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06年度职工月均工资3倍的、单位及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分别超过12%的,将按《转发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穗财法〔2007〕63号)征税。

    基数比例确定后本年度不得变更

    此前,省税务部门有关人士表示,广州住房公积金若从新的缴存年度开始执行这一税收新政,超出部分将纳入工资所得计征个税。但昨日又有相关部门人士表示,超出部分可能不是简单征收个税,需要财税部门作出明确解释。市财政局表示,今日将就此给予答复。不论如何收税,业内人士认为,新政策收窄了住房公积金的避税空间,也使得高收入行业的福利在一定程度上减少。

    此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明确,各单位在核定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时,必须如实填报《200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申报表》、《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明细表》。单位在核定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及缴存额后,应以一定的方式告知职工本人。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确定后,在本缴存年度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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