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新闻中心┊ 楼盘展览┊ 房产供求┊ 物业管理┊ 房产金融┊ 营销企划┊ 项目招商电子邮局┊海南专区
室内装潢┊ 地产名家┊ 政策法规┊ 执业信息┊ 土地专区┊ 房产社区┊ 博客部落┊ 聊 天 室城市联盟网上售楼
南京:公积金可逐月还房贷
作者:梦之旅 文章来源:无锡华东信息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8-3
今日要闻
 七种情形可提取公积金

    7月23日电刚刚通过的《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从今年10月1日起,缴存了公积金的南京市民可以按月提取公积金还贷,这一新规将大大减轻需要还房贷的市民的经济负担。

    据记者了解,按照以往规定,缴存公积金的南京市民在凭借购房合同一次性提取公积金余额后,若要再想利用公积金来还贷的话,只能委托银行每年将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转账一次,用来偿还贷款本金,这对于减轻市民每月偿还房贷压力并无太大缓解作用。

    南京市近日出台了更加人性化的公积金提取办法,只要符合下列七种情形之一的,即可申请提取公积金。此外,新办法还规定四类困难家庭可提取公积金他用。

    刚刚通过的《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退休的;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

    四类经济特别困难的人还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这四类人分别是: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本人、配偶及其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四十五周岁、女职工年满四十周岁,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相 关 文 章
没有相关文章
相 关 贴 子
热 门 排 行
图 片 资 讯
装潢热点资讯
关于我们站务中心 联系方式网络营销解决方案 招聘信息 法律申明意见反馈
copyright © 2006 Chneef.com Limited,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房地产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