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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肉面限价有违反价格法之嫌
[ 2007-7-14 2:20:00 | By: 马越 ]
 
一碗牛肉面,地方政府物价部门出面限价惹来多方质疑,也引起众多媒体的报道。支持限价和质疑限价的声音此起彼伏,争议的其实质在于,牛肉面这一完全竞争市场下的本应由市场调节的食品价格,由政府采用行政命令方式予以限价是否合适。
  7月7日晚中央电视台在晚间新闻栏目播出关于牛肉面限价专题节目,采访了价格管理最高机构国家发改委的相关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即使牛肉面经营者确实存在串通涨价行为,政府部门用行政手段去干预本应当由市场调节商品价格的做法也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略欠妥当。发改委有关负责人的意见,点破了此次限价遭受质疑的实质,即不应用行政手段干预应由市场调节的商品价格。兰州市物价局徐希望局长在回应国家发改委负责人上述表态时称“牛肉面价格对兰州市民而言,就是民生价格!”,他认为发改委上述表态是由于不了解牛肉面对兰州市民的重要性所致。确实,牛肉面在兰州食者甚众,也许真的关系民生,我们不敢妄加评论。但是,徐局长同时也认为“虽然牛肉面价格属于市场调节价格,但市场调节价格并不是随心所欲的,此次“限价”是经省物价局授权后进行的。”

  依法行政是建设法制社会和维护社会经济运行秩序的所依靠的基本规则,行政行为的内容和程序都要依据法律法规。那么,针对此次限价以及兰州市物价部门的解释和对各方质疑的回应,我们以国家和甘肃省现有价格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此次涨价到限价的具体情况来个具体分析:

  一、政府定价的商品范围非常明确,《定价目录》是政府定价的依据

  《价格法》和《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规定,价格形成和管理的基本形式包括经营者定价、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三种形式。其中经营者定价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形成的价格。价格法律法规规定实行政府定价和指导价的商品包括:(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二)资源短缺的少数商品价格;(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六)行政事业性收费。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及其定价权限和范围,以定价目录为依据。定价目录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国家规定的权限、范围和程序制定并公布。政府制定价格,按照定价目录规定的权限、范围和程序办理。几经查询,我们没有找到《甘肃省定价目录》的文本,对于牛肉面早已是否列入政府定价范围不得而知。如果定价目录中没有牛肉面这一项,想对牛肉面限价首先应当启动修改定价目录的程序。

  二、市级物价局无权采取“限价”干预措施,限价出台程序不完备
  《价格法》和《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规定限价、保护价”的价格干预措施措施权限属于省级人民政府,而且应报国务院备案。兰州物价局长所称“经省物价局授权”仍不能保证限价程序的法律完备性。从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的表态分析,此次限价似乎并未报国务院备案。


  三、牛肉面价格确属“市场调解价”,限价有侵犯经营者法定权利之嫌。

  我们理解兰州市物价局限价行为,显然把牛肉面列为与“人民生活关系重大”,兰州物价局徐局长用“民生价格”强调牛肉面于兰州市民的重要性。确实,牛肉面在兰州食者甚众,也许真的关系民生,我们不好妄加评论。但是,在强调牛肉面民生意义的同时徐局长也明确承认“牛肉面价格属于市场调节价格”——“虽然牛肉面价格属于市场调节价格,但市场调节价格并不是随心所欲的,此次“限价”是经省物价局授权后进行的。”

  这里出现了“民生价格”、“市场调节价”两个概念,也出现了“经省物价局授权”的程序。固然涉及民生,但根据兰州市物价局表态,牛肉面价格在兰州物价部门眼中仍是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即不属于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范围。而在《价格法》和《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里,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价格由经营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是经营者的法定权利。


  政府保护民生的动机,物价局“价格放得开、管得住、管得好”的愿望,应该说都没有错。但作为社会的管理者和法制社会建设主导者的政府部门,如果行政行为从内容和程序上与已有法律法规不一致,以子之矛供子之盾的行政行为多了滥了,将会给政府公信力带来不必要的负面影响。牛肉面限价的是是非非,给了有关部门搞好依法行政一个很好的反思机会。
 
 
 
 
不说啦,楼主说的对,得饶人之处且饶人啊.允许别人犯错误,也要允许别人有个改正的机会,人无完人吗,大家说哪?!
[ 2008-6-19 4:25:53 | By: dongdong5585(游客) ]
 
我们大家要引以为戒,更多地检讨自己,为我们自己的凯版增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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