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资料时发现10年前写的一些文字,评论11年前的一则新闻,现在看来好像已经具有一定的历史价值了,不能不让人感慨时代发展和人们观念改变之快。下面是当时的原文:
1996年5月4日,广州《粤港信息日报》的“粤港周末”以将近整版的篇幅在头版披露了中南某市婚姻登记部门对前来登记结婚的年轻人中有过婚前性行为者进行罚款的消息。之后,广州北京等地新闻媒介开始中就该市发生的婚检与风化、处女膜检查与罚款事件展开讨论。该市的婚姻登记部门这回可着实扬名天下,可惜他们对自己“对非法同居、婚前性行为进行教育、罚款”的错误作法经新闻媒介曝光后仍不以为然,仍信誓旦旦地宣称“过去我们想管没有办法管,管了力度不够大。现在婚姻登记机关根据政府文件,对非法同居、婚前性行为进行教育、罚款,尽管无济于事,但毕竟有了起步,或多或少会有些约束力”。“在处罚方面适当扩大了范围,加大了力度。国家规定罚款200元以下,我们根据我市的情况,以200元为下限,2000元为上限,否则就难以达到惩处的目的”。如果婚姻管理部门了解到或经人举报前往调查,确实也证明这些没有配偶的男女未按婚姻法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则应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促使当事人增强法制观念。对于屡教不改者也可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罚款。而且该市罚款的依据是凭借女方婚前健康检查的结果如已有妊娠、甚至凭借所谓处女膜破裂为依据,这就大错特错了。一是婚姻管理部门无权过问和干涉前来登记者过去的行为,也没有必要和不可能先去调查清楚登记者有无“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历史才给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二是未婚先孕也不一定说明双方确有同居关系,“以夫妻名义同居”必须是公开同居生活而又得到群众公认才行。尤其对那些已经超过晚婚晚育年龄的男女更应网开一面。所以该市的这种罚款和惩罚是毫无道理的,是对登记者、特别是对女性的极大的不尊重。我们不知道所谓“国家规定”的特定含义,但对该市一下子把它提高10倍的做法深感震惊,起码是明目张胆的乱涨价嘛!
(现在看来简直是不可思议的事情,同居居然被视为非法!婚前性行为居然需要交罚款!而且可以多达2000元!有关人员还要四处寻找调查同居者,累不累呀!)
婚姻体检的目的是“诊断当事人是否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这是减少出生缺陷、提高人口健康素质的一项重要措施。”(引自《卫生部、民政部关于婚前健康检查问题的通知》[1986]卫妇字第14号,1986年9月1日)。它丝毫没有借婚检寻找婚前性行为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的目的,因为卫生部下发的《婚姻保健工作常规》(试行,[1986]卫妇字第9号,1986年7月21日)中明确指出:“检查女性生殖器官,应常规作肛腹双合诊,如发现异常,需作阴道检查时,必须征得本人或家属同意后方能进行。除处女膜闭锁时,对其完整性不作描述”。该规定还指出生殖器及第二性征检查的“重点是影响婚育的生殖器发育异常以及肿块,并注意是否为两性畸形”。由此看来,该市婚姻管理部门依据处女膜检查结果予以当事人罚款的作法就完全背离了婚姻体检的宗旨和规定,罚之无理了。卫生部之所以有这一条文,恐怕也是因为处女膜形态鉴定的困难并避免对女性造成人为伤害。因为有些女性虽有性交史但处女膜仍保持完整;有些女性则可因外伤等原因而破裂或自行退化或本来就发育较差;即使处女膜破裂,医学上也很难根据其破裂的形态判断是外伤所致或性行为所致。所以无法通过医学检查判定女性是否有过性交经历。何况只查女性处女膜本身就是对女性的歧视、偏见和侮辱,为什么不管男性的童贞与否呢?!在十年动乱期间就有不少地区发生过许多因处女膜检查结果致使女性自杀的悲剧,处理不当往往造成对女性的极大伤害。之后,有关部门及时制止在招工、入学、入伍等各种体检中对处女膜进行描述。结果到了1990年代中期,有些人竟又以根本不可靠的处女膜检查结果为依据严重侵犯女性的自尊、隐私权和人身权利,侵犯女性的合法权益,乱惩罚、乱罚款,实在令人不解。重男轻女、压迫和歧视女性的封建余毒和性的双重道德观念居然仍然受到如此顶礼膜拜,说明我们的精神文明和性文明建设的任务有多重要,说明性教育的普及任务有多重要,说明法制建设尚有许多不完善或执行不当的地方。
这是不是后来有关部门决定取消强制婚检的直接或间接原因或诸多原因之一,我们不得而知,但当时这种无情无理无聊事情的发生确实与目前人性化管理与和谐社会的理念是截然不同的,很高兴看到社会的进步和领导作风的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