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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南京10月12日专电(记者 邓华宁)新的《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日前得到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2007年1月1日起,南京市民可以按月提取公积金还贷。
记者从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新《条例》中最令市民关注的就是可逐月提取还贷,这项新规将大大减轻购房借款人的还贷压力。目前,缴存公积金的市民在凭借购房合同一次性提取公积金余额后,若要再想利用公积金来还贷,就只能委托银行每年将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转账一次,用来偿还贷款本金。
新《条例》对困难群体也制定了特殊规定,允许享受低保、患重病、残疾、遭遇灾祸的困难群体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支出。同时,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生活特别困难的借款人,在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经济适用房时,可以申请利息补贴。(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