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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出台措施:农民工纳入低收入住房保障体系
作者:福州日报 文章来源:福州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2-26
今日要闻
农民工居住问题将纳入城市住房建设规划中,在闽就业农民工的住房困难,有望按照城市低收入群体的多项优惠政策逐步给予解决。

    福建省政府办公厅日前转发建设部等五部委《关于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并提出具体意见,要求各地结合实际,将长期在城市就业与生活的农民工居住问题纳入城市住房建
设规划,制定出台具体实施办法,着力帮助农民工改善居住环境。这意味着,政府出台的经济适用房、廉租房政策将对农民工兄弟同样适用。省建设厅等相关部门也在酝酿推动经济租赁房建设,进一步健全适合各类人群的住房保障体系。

    农民工纳入低收入住房保障体系

    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全省各地必须在今年内将长期在城市就业与生活的农民工居住问题纳入城市住房建设规划,制定出台具体实施办法,从资金、土地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探索建立具有福建特色的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的保障机制。农民工可根据自身实际,申请类似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经济租赁房的保障性住房。

    记者从省建设厅了解到,从去年起,全省已开始研究试点解决农民工住房难的问题,全省各地建设的保障性住房超过700万平方米。

    工业园内租赁房有望推广

    去年起,福州、厦门、泉州等地开始试行在工业园区内配套建设适合农民工租赁的住房,然后由用工单位以低价或免费的形式出租给农民工。省建设厅负责人表示,今年起,改善农民工居住环境的工作有望以此为突破口,在扩大廉租房、经济租赁房等保障范围的同时,推广这种政府、企业共同补贴建设的工业园租赁房模式,逐步解决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难题。

    根据省政府规定,今年起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根据产业布局、农民工数量及分布状况,采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方式,建设符合农民工特点的住房,以农民工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向农民工出租。同时,农民工住房建设的资金也将得到保障,省建设厅将把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落实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土地出让净收益提取的专项资金,对财政特别困难的县(市),省财政安排一定的资金给予适当补贴。

    用工单位应给予农民工租房补贴

    在适合农民工居住的房屋建设提供之后,如何出租也是一个问题。由于农民工收入相对较低,政府明确要求用工单位以免租金或低租金的方式给予农民工补贴。

    省政府在转发的《通知》中指出,用工单位可以采取无偿提供、廉价租赁等方式向农民工提供居住场所;农民工自行安排居住场所的,用工单位应当给予一定的住房租金补助;招用农民工较多的企业,应充分利用自有职工宿舍或通过租赁、购置等方式筹集农民工住房房源,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在依法取得的企业用地范围内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应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集中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由用工单位承租后向农民工提供,或由农民工直接承租,但不得按商品住房出售或出租。 (记者 程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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