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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过于粗线条 市场急待"第二套房"细则出炉
作者:梦之旅 文章来源:新闻晨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9-29
今日要闻

 

图表:央行提高第二套(含)以上住房贷款首付不得低于40% 新华社发

    如何界定“第二套房”,成为央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后各方关注的焦点。昨天,多家商业银行抱怨“第二套房”定义过于粗线条,许多贷款购房的“特例”尚待明确。截至发稿时,沪上尚无一家银行发布“细则”。

    新申请贷款的受理,可能要等“细则”出来后才能恢复。

    按《通知》定义,“第二套(含)以上住房”是指借款人利用贷款所购买的首套自住房以外的其他住房。对此,一位监管机构的官员解读为,只要当事人已利用贷款购房,无论贷款是否结清,如再想贷款购买其他房产,一律视为第二套(含)以上住房。

    但在多数银行看来,如果原有购房贷款结清,那么再申请的贷款购房应视为“首套房”。此外,如市民原来的住房为一次性购得并无贷款,则无论其名下已有几套住房,其向银行申请贷款购房仍视为“首套房”。

    招商银行个人银行部总经理刘建军表示,“第二套房”的界定仍有一些不够明确的地方,目前正在向监管部门请示,之后该行才会出台“细则”。

    银监会办公厅新闻信息处相关人士昨表示,并未听说监管部门还要发布执行“细则”。这似乎意味着,界定“第二套房”的自主权仍掌握在银行手中。此前,银行界定“第二套房”,一般倾向于“背有按揭的第二套房”。

    昨天,许多市民还提出疑问:对于正在还贷的“第二套房”,银行会不会在明年元旦后统一上调利率标准呢?对此,负责银行法务的人士表示,已经放贷的“第二套房”应该不会受到新政策的牵连。

    央行:第二套(含)以上住房贷款首付不低于40%

    新华网北京9月28日电(记者王宇 张旭东)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27日晚间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根据通知,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

    通知指出,将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商业银行应重点支持借款人购买首套中小户型自住住房的贷款需求,且只能对购买主体结构已封顶住房的个人发放住房贷款。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包括本外币贷款,下同)不得低于20%;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而且贷款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应随套数增加而大幅度提高,具体提高幅度由商业银行根据贷款风险管理相关原则自主确定,但借款人偿还住房贷款的月支出不得高于其月收入的50%。[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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