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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关个人合作集资建房的话题又被重新提起,并且深圳、温州等地的合作建房大有付诸实施之势。客观地说,个人合作集资建房既是广大中低收入阶层面对高房价的无奈之举,也是弱势群体在找不到较好的解决问题路径后的奋而抗争。
早在1992年国务院就公布了《城镇住宅合作社管理暂行办法》,其第八条规定,凡具有城镇正式户口、家庭为中低收入并愿意改善居住条件的居民户,均可以自愿申请加入住宅合作社。在2005年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中,专门有一章规定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工矿区和困难企业,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单位发展计划的前提下,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无房户和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家庭”。
在北京,“自己掏钱买地,建自己想要的房子,低房价”的合作建房口号余音在耳;然而,合作建房的“追梦人”看到的分明是地价、房价节节攀升,诸多曾经满怀期望的追随者也在失意中日渐离散。
参加个人合作建房的人最关心的莫过于,参与此事究竟能省多少钱。据业界人士分析,最多是省下了开发商的利润。因为随着土地招、拍、挂以及各种金融政策的完善,开发商的利润早已经被大大摊薄,一般也就15%左右。而且合作建房组织为非盈利性质,即使注册项目公司,但其所盖房屋不能用于销售,如果以分红形式分配给注册股东,其余的隐性股东采取赠让等方式,这就必须缴纳更多的税费,而这些还不是合作建房的全部难点所在。个人合作建房如果没有专业的房地产开发团队,在诸如建材采购、证件办理等方面缺少足够的专业性,必然要支付高于专业团队的项目建设以及管理成本。
“节省40%只能是一个美丽的梦想,它违反了社会分工日趋细化、专业化的发展潮流。即使房价降下来了,合作者也将会付出更多的机会成本,而这些看不见的成本,恰恰会抵消所节省的费用。”一位多年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业界人士这样认为。
个人合作集资建房最大的想象空间,就是获得政府给予优惠政策的支持。但如果站在政府的角度考量,如何甄别参与个人合作建房者是否符合政府政策惠及对象的条件,也是一件难事。如果把富人混入其中,由此而同样享受政府优惠政策显然有失公平。但如果政府仅仅是道义上的支持,并让参与者同开发商处于同一起跑线上,合作建房者在缺乏管理经验以及有效的成本控制下,能否圆一个住房梦或许还是个未知数。
尽管如此,我们还是期待个人合作建房能一路走好,探索出一条既符合中国国情又能切实解决普通百姓住房问题的好经验出来。(孟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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