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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地上”转为“地下” 南京开发商发现新蛋糕
作者:梦之旅 文章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8-23
今日要闻
2006-8-23 08:27
方方

  近日,南京市开发地域,可以由“地上”转为“地下”,这块新蛋糕的出现使得开发商不亦乐乎。南京现已有两个地块正在公开挂牌转让。

  地下产权是最大问题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法规处的负责人表示:“南京这两年一直在研究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问题。目前,有两个地块正在挂牌转让,就是研究的成果,参照了‘地上’土地的转让规则,进行了公开挂牌转让。然而效果如何,还有待进一步观察。”

  而专家看待地下空间的土地交易,似乎并不乐观。专家说,依据我国目前的法律,地下空间的产权问题属于法律盲点,地下空间的使用权转让和收益尚缺少法律依据,投资商和开发商将无法明确获得地下空间的产权。

  地下空间的产权究竟归谁所有?专家做出了解释。产权有两个概念:一个是所有权,一个是所有权中的使用权。针对我们国家所有涉及土地的所有权都归国有,《宪法》里可以明确看出国家是城市土地的所有者,但是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通常我们理解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只能是土地之上的使用权转让,地下空间的使用权可否转让是我国的立法空白,那么地下空间的产权也只能是国家所有。“建筑区分所有权”分“所有权”与“共有权”,所有权归建筑物的所有人,不管空间如何不同,在该建筑内的空间使用权都要归该所有人。

  因为对地下空间权的概念没有统一的界定,如果地下空间权指的是所有权,那么只能是不动产所有权,如果把地下空间权界定成使用权,那么就是不动产用益物权。在国家、开发商、物业的权利与责任的分配上,国家不仅是土地地上、地下所有权者也同时应当是地上、地下使用权转让、转移、限定等商业行为的监督者,开发商的权利就是依法取得地上权或者地下权,并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从事与该使用权相关的商业活动。物业公司应当承担相关服务责任,提供安全措施等。

  对于出售或拍卖地下空间,所得利益归属,专家认为地下空间使用权可以比照地上土地使用权:国家出售或者拍卖所得利益归国家,其他主体依法获得的在使用权期限内依照法律程序转让的,所得收益归该主体。一旦出现安全问题,对于在该地下空间的公民所受到损害的责任承担主体,当然首推地下空间的使用权行使主体或者商业运营主体,这和地上空间的责任主体一致。

  地下价值的开发

  国内城市对土地的开发利用已经提升到了三维的立体空间范畴,城市功能形态的布局发生了变化,商家要充分挖掘土地的空间价值。

  据了解,开发商青睐地下土地已不是秘密:深圳已经有很多开发商意识到了地下空间资源的投资机会,正在抢占地下空间的开发资源,香港也有一些有前瞻性的开发商已经进入深圳市场。

  针对地下空间土地挂牌交易的现状,专家指出,对于房地产开发商来说,现在是投资地下空间资源最有利的时机。因为,目前国内的地下空间开发不算容积率,也不收地下空间开发的费用,开发商应该看到这方面的投资机会。而且随着法制的健全,以后这些优惠条件可能不复存在。

  而对于适合被拍卖的地下空间的特性,专家指出,地面是有名的商业中心,拍给开发商作为商业用途比较合适,普通的地下土地拍卖是有困难的。另外,由于地下空间构造特殊,地下土地开发具有一定隐患———地下空间有不可逆性,如果深度和强度定位不够准确,是不能再继续往下挖的。而在功能方面,地下商业缺少的是交通而不是商业,不能一味地把地下空间改造成商业物业。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责任编辑:李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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